猪屠宰车间排水设计要求如下:
1. 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宜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2.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地面排水应采用明沟或浅明沟排水,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带盖明沟。明沟宽度宜为(300~500)mm,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浅明沟,待宰间及回车场洗车台地面应设有收集冲洗废水的明沟。
4.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 mm。
5. 排水浅明沟底部应呈弧形。深度超过200 mm的明沟,沟壁与沟底部的夹角宜做成弧形,上面应盖有使用防锈材料制作的箅子。明沟出水口宜设金属格栅,并有防鼠、防臭的设施。
6. 分割车间设置的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 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 m2。
7.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8. 肠胃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截粪井或采用固液分离机处理粪便及有关固体物质。
Ⅰ、Ⅱ级屠宰车间截留的粪便及污物宜采用气体输送至暂存场所。
9.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排水管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设置伸顶通气管。
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的结果大(2~3)号。Ⅰ、Ⅱ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250 mm,Ⅲ、Ⅳ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200 mm,输送肠胃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300 mm。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生产用排水管道最小坡度应大于0.005。
12. 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径不得小于500 mm,Ⅲ、Ⅴ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径不得小于300 mm。室外排水如采用明沟,应设置盖板。
13.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废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及当地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14.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