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通风次数不宜小于6次/h。
2. 屠宰车间的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3. 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如下:一、二级车间应取(10±2)℃;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0±2)℃;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应小于0.20 m/s。
4. 凡在生产时常开的门,其两侧温差超过15 ℃时,应设置空气幕或其他阻隔装置。
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或空调机的回风口)处应装有过滤装置。
6. 在采暖地区,待宰冲淋间、致昏刺杀放血间、浸烫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急宰间等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14~16)℃。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相同。
7. 屠宰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汽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1 每头猪用汽量(kg/h)
序号 | 等 级 | 用汽量 |
1 | Ⅰ级 | 2~1.4 |
2 | Ⅱ级 | 3~2 |
3 | Ⅰ、Ⅳ级 | 4~3 |
8. 屠宰车间及分割包装间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9.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 m。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 m2/(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 m2/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4) 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10. 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