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万州山胡椒(调味品)的术语和定义、加工工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原辅料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万州山胡椒(调味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89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HC 003 聚酯(PET)食品包装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万州山胡椒(调味品) Wanzhou ShanHuJiao (tiaoweipin)
以重庆市万州区行政区域内种植生产的万州山胡椒为原料,通过压榨或蒸馏等工艺提取后,添加一定比例食用植物油进行调配加工而成,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万州山胡椒(调味品)。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万州山胡椒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仅限于重庆市万州区:东经 107°55′22"—108°53′25",北纬30°24′25"—31°14′、58"。具体分布在境内海拔 600-1400 米之间的 27 个镇乡::天城镇、新乡镇、大周镇、分水镇、孙家镇、长岭镇、龙驹镇、弹子镇、 瀼渡镇、新田镇、走马镇、长滩镇、熊家镇、高梁镇、白土镇、太龙镇、罗田镇、太安镇、后山镇、普子乡、溪口乡、梨树乡、恒合土家族乡、地宝土家族乡、铁峰乡、燕山乡、长坪乡。见附录A
5 原辅料要求
5.1 万州山胡椒
应新鲜、卫生、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原料,应符合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5.2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要求。
6 质量要求
6.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检验方法 |
色泽 | 呈浅黄色或淡黄色 | GB/T 5009.37 |
透明度 | 透明或半透明 | GB/T 5525 |
气味、滋味 |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有柠檬醛香气,无异味 | GB/T 5525 |
杂质 |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
6.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 指标 | 检验方法 |
酸价(KOH)/(mg/g) ≤ | 3 | GB 5009.229 |
过氧化值/(g/100g) ≤ | 0.25 | GB 5009.227 |
浸出油溶剂残留/(mg/kg) ≤ | 50 | GB 5009.262 |
6.3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
6.4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6.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6.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8955、GB14881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检验
以同一班次、同一配方、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同一批产品。
7.2 抽样检验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的样品。将样品分为2份,1份检样,1份备样。型式检验加倍抽样。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 感官要求、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6.1、6.2、6.3、6.4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时;
b) 原辅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差异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e)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理化指标如出现 1 项及 1 项以上不合格项目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后仍不合格, 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万州山胡椒),标签标注应符合GB7718、GB 28050、GB/T 191的相关规定。
8.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合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碰撞、挤压,防止日晒雨淋。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避光、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的的物品混贮。
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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