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车间设计要求如下:
一、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设计要求
1. 急宰间宜设在待宰间和隔离间附近。
2. 急宰间如与无害化处理间合建在一起时,中间应设隔墙。
3.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2.0%。
4. 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消毒池应与门同宽、长不小于2.00 m、深0.10 m,且能排放消毒液。
二、屠宰车间设计要求
1.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
按1h计算的屠宰量(头) | 平均每头建筑面积(m2) |
300及其以上 | 1.20~1.00 |
120(含120)~300 | 1.50~1.20 |
50(含50)~120 | 1.80~1.50 |
50以下 | 2.00 |
2. 冷却间、二分胴体(片猪肉)发货间、副产品发货间应与屠宰车间相连接。发货间应通风良好,并应采取冷却措施。Ⅰ、Ⅱ、Ⅲ级屠宰车间发货间应设封闭式汽车发货口。
3. 屠宰车间内致昏、烫毛、脱毛、剥皮及副产品中的肠胃加工、剥皮猪的头蹄加工工序属于非清洁区,而胴体加工、心肝肺加工工序及暂存发货间属于清洁区,在布置车间建筑平面时,应使两区划分明确,不得交叉。
4. 屠宰车间以单层建筑为宜,单层车间宜采用较大的跨度,净高不宜低于5.00 m。屠宰车间的柱距不宜小于6.00 m。
5. 致昏前赶猪道坡度不应大于10.0%,宽度以仅能通过一头猪为宜,侧墙高度不应低于1.00m,墙上方应设栏杆使赶猪道顶部封闭。
6. 屠宰车间内与放血线路平行的墙裙,其高度不应低于放血轨道的高度。
7. 放血槽应采用不渗水、耐腐蚀材料制作,表面光滑平整,便于清洗消毒。放血槽长度按工艺要求确定,其高度应能防止血液外溢。悬挂输送机下的放血槽,其起始段(8.00~10.00)m槽底坡度不应小于5.0%,并坡向血输送管道。放血槽最低处应分别设血、水输送管道。
8. 集血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血池的容积最小应容纳3h屠宰量的血,每头猪的放血量按2.5 L计算。集血池上应有盖板,并设置在单独的隔间内。
(2) 集血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池底应有2.0%坡度坡向集血坑,并与排血管相接。
9. 烫毛生产线的烫池部位宜设天窗,且宜在烫毛生产线与剥皮生产线之间设置隔墙。
10. 寄生虫检验室应设置在靠近屠宰生产线的采样处。面积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的需要,室内光线应充足,通风应良好。
11. Ⅰ、Ⅱ级屠宰车间的疑病猪胴体间和病猪胴体间应单独设置门直通室外。
12. 副产品加工间及副产品发货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13. 副产品中带毛的头、蹄、尾加工间浸烫池处宜开设天窗。
14. 屠宰车间应设置滑轮、叉挡与钩子的清洗间和磨刀间。
15. 屠宰车间内车辆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0 m,双向不应小于2.50 m。
16. 屠宰车间按工艺要求设置燎毛炉时,应在车间内设有专用的燃料储存间。储存间应为单层建筑,应靠近车间外墙布置,并应设有直通车间外的出入口,其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3.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