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油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签、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所定义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杂质测定法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1266 辣椒及辣椒制品中辣椒素类物质测定及辣度表示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辣椒油 chili oil
以辣椒、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经加工而成的调味品。
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辣椒
无腐烂、无霉变、无虫蛀、无异味、无杂质。
4.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 GB 2716 的相关规定。
4.1.3 食品添加剂
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的要求,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4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色泽 |
黄色到红色 |
香气 |
具有植物油原有的香气和辣油香,无不良气味 |
滋味 |
味辣,无异味 |
体态 |
油状,澄清,均匀一致 |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
指 标 |
|
辣椒素类物质总量/(g/kg) ≥ |
0.1 |
|
水分及挥发物/% ≤ |
0.2 |
|
杂质/% ≤ |
0.2 |
4.4 食品安全指标
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测
5.1.1 色泽
将被测样品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色泽。
5.1.2 香气、滋味、体态
按GB/T 5525执行
5.2 理化检验
5.2.1 辣椒素类物质总量
按GB/T 21266执行。
5.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执行。
5.2.3 杂质
按GB/T 552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
6.2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
6.2.1.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
6.2.1.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水分及挥发物,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和留样。
6.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更改主要原料,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 组批
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
从每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和留样。
6.5 判定规则
6.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品。
6.5.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7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名称应标为“辣椒油”。
8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9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10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堆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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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B/T 11192-2017 辣椒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