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要求如下:
一、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与交接一般规定
1. 各项施工内容全部完成并已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及安全等部门进行。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划分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顺序依次进行。
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和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与内容
1. 竣工验收应进行综合测试,并应按《GB 50462-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H填写《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记录表》。
2. 施工单位应提交需审核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承包合同;
(2)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3)本规范及相关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4)场地设备移交清单;
(5)场地设备、主要材料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
(6)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自检记录;
(7)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数据;
(8)消防工程、电磁屏蔽工程等特殊工程的验收报告;
(9)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综合测试报告。
3. 现场验收应按《GB 50462-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附录J的内容进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参加验收的单位在检查各种记录、资料和检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应做出结论,并应按附录J填写《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表》。
4. 参与竣工验收各单位代表应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