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加强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
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工程。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 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1.4 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3.1.6 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3.1.7 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
3.1.8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
3.2.2 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
3.2.3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
3.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验收基本要求
3.3.1 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3.3.2 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3.3.3 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相关文件;
3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5 工程验收记录。
3.3.4 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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