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医院照明设计要求
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要求。
2. 医疗用房应采用高显色照明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或等于80,宜采用带电子镇流器的三基色荧光灯。
3. 照明系统采用荧光灯时应对系统的谐波进行校验。
4. 病房照明宜采用间接型灯具或反射式照明。床头宜设置局部照明,宜一床一灯,并宜床头控制。
5. 护理单元走道、诊室、治疗、观察、病房等处灯具,应避免对卧床患者产生眩光,宜采用漫反射灯具。
6. 护理单元走道和病房应设夜间照明,床头部位照度不应大于0.1 1x,儿科病房不应大于1 1x。
7.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扫描室、γ照相机室和手术室等用房,应设防止误入的红色信号灯,红色信号灯电源应与机组连通。
二、综合医院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设计要求
1. 医疗建筑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2. 医疗建筑应采用防雷接地及电力系统共用接地系统。
3. 医疗建筑电气设备应满足相关的电磁兼容(EMC)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电磁兼容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