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医院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设计一般要求
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2.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
二、综合医院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项目 | 设施标准 | 单位 | 最高用水量 | 小时变化系数 |
每病床 | 公共卫生间、盥洗 | L/床·d | 100~200 | 2.5~2.0 |
公共浴室、卫生间、盥洗 | L/床·d | 150~250 | 2.5~2.0 | |
公共浴室、病房设卫生间、盥洗 | L/床·d | 200~250 | 2.5~2.0 | |
病房设浴室、卫生间、盥洗 | L/床·d | 250~400 | 2.0 | |
贵宾病房 | L/床·d | 400~600 | 2.0 | |
门、急诊患者 | L/人·次 | 10~15 | 2.5 | |
医务人员 | L/人·班 | 150~250 | 2.5~2.0 | |
医院后勤职工 | L/人·班 | 80~100 | 2.5~2.0 | |
食堂 | L/人·次 | 20~25 | 2.5~1.5 | |
洗衣 | L/kg | 60~80 | 1.5~1.0 |
注:(1)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3. 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4. 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
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
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