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放射科用房设计要求如下:
1. 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
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
3. 机房内地沟深度、地面标高、层高、出入口、室内环境、机电设施等,应根据医疗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确定。
4.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 m×5.40 m,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 m×6.00 m。
5.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 m,净高不应小于2.80 m,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 m,控制室门净宽宜为0.90 m。
6. 透视室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0.80 m,净高不应小于0.60 m。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0.60 m,净高不应小于0.40 m。
7. 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