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检测要求
1. 工程检测应包括建筑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环境指标的检测。
2. 工程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
3. 工程检测的检测仪器应有计量单位的检定,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4.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艺设备已安装就绪,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净化空调系统已连续运行24小时以上的静态下进行。
5. 环境指标检测项目应满足表1的要求,检测结果应符合《GB 50447-2008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划》表3.2.1、表3.2.2、表3.2.3要求。
表1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项目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1 | 换气次数 | 次/h |
2 | 静压差 | Pa |
3 | 含尘浓度 | 粒/L |
4 | 温度 | ℃ |
5 | 相对湿度 | % |
6 | 沉降菌浓度 | 个/(Φ90培养皿,30min) |
7 | 噪声 | dB (A) |
8 | 工作照度和动物照度 | lx |
9 | 动物笼具周边处气流速度 | m/ s |
10 | 送、排风系统连锁可靠性验证 | 一 |
11 | 备用送、排风机自动切换可靠性验证 | 一 |
注:(1)检测项目1〜8的检测方法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1的相关规定。
(2)检测项目9的检测方法应按本章第6条执行.
(3)屏障环境设施必须做检测项目10,普通环境设施可选做。
(4)屏障环境设施的送、排风机采用互为备用的方式时,应做检测项目11。
(5)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参见附录A。
6. 动物笼具处气流速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方法:测量面为迎风面(图1),距动物笼具0.1m,均匀布置测点,测点间距不大于0.2m,周边测点距离动物笼具侧壁不大于0.1m,每行至少测量3点,每列至少测量2点。
图1 测点布置
评价标准:平均风速应满足《GB 50447-2008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划》表3.2.1、表3.2.2的要求,超过标准的测点数不超过测点总数的10%。
二、工程验收要求
1. 在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检部门进行环境指标的检测。
2. 工程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建设与设计文件、施工文件、建筑相关部门的质检文件、环境指标检测文件等。
3. 工程验收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实验动物设施的验收结论可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类。对于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于存在问题,但经过整改后能符合规范要求的,判定为限期整改;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验收项目应按附录B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