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应进行工程综合性能全面检测和评定,并应在施工单位对整个工程进行调整和测试后进行。对于压差、洁净度等环境参数有严格要求的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也应进行综合性能全面检测和评定。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综合性能全面检测并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记录:
(1)竣工后,投入使用前。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投入使用。
(3)进行大修或更换高效过滤器后。
(4)一年一度的常规检测。
3. 有生物安全柜、隔离设备等的实验室,首先应进行生物安全柜、动物隔离设备等的现场检测,确认性能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实验室性能的检测。
4. 检测前应对全部送、排风管道的严密性进行确认。对于b2类的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通风空调系统,应根据对不同管段和设备的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方法和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5.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静态检测的必测项目应按表1的规定进行。
表1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工程静态检测的必测项目
项 目 | 工 况 | 执行条款 |
围护结构的严密性 | 送风、排风系统正常运行或将被测房间封闭 | 规范第10.1. 6条 |
防护区排风高效 过滤器原位检漏———全检 | 大气尘或发人工尘 | 规范第10.1. 7条 |
送风高效过滤器 检漏 | 送风、排风系统正常运 行(包括生物安全柜) | 规范第10.1.8条 |
静压差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3.3. 2、3. 3. 3和10.1. 10 条 |
气流流向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5.4.2和10. 1.9条 |
室内送风量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3.3. 2、3.3.3和10.1.10条 |
洁净度级别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3.3.2、3.3.3和10.1.10条 |
温度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3.3. 2、3. 3. 3和10. 1. 10 条 |
相对湿度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3. 3. 2、3.3.3和10.1.10 条 |
噪声 | 所有房门关闭,送风、 排风系统正常运行 | 规范第3. 3.2、3.3.3和10.1.10 条 |
照度 | 无自然光下 | 规范第3.3. 2、3. 3. 3和10.1.10 条 |
应用于防护区外的排风高效过滤器 单元严密性 | 关闭高效过滤器单元所有通路并维持测试环境温度稳定 | 规范第10.1.12条 |
工况验证 | 工况转换、系统启停、 备用机组切换、备用电源 切换以及电气、自控和故 障报警系统的可靠性 | 规范第10.1.12条 |
备注:表中规范是指《GB 50346-2011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6. 围护结构的严密性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严密性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的严密性应符合《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表3.3.2的要求。
(2)ABSL-3中b2类的主实验室应采用恒压法检测。
(3)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实验室应采用压力衰减法检测,有条件的进行正、负压两种工况的检测。
(4)对于BSL-3和ABSL-3中a类、b1类实验室可采用目测及烟雾法检测。
7. 排风高效过滤器检漏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内使用的所有排风高效过滤器应进行原位扫描法检漏。检漏用气溶胶可采用大气尘或人工尘,检漏采用的仪器包括粒子计数器或光度计。
(2)对于既有实验室以及异型高效过滤器,现场确实无法扫描时,可进行高效过滤器效率法检漏。
(3)检漏时应同时检测并记录过滤器风量,风量不应低于实际正常运行工况下的风量。
(4)采用大气尘以及粒子计数器对排风过滤器直接扫描检漏时,过滤器上游粒径大于或等于0.5μm的含尘浓度不应小于4000pc/L,可采用的方法包括开启实验室各房门,保证实验室与室外相通,并关闭送风,只开排风;或关闭送排风系统,局部采用正压检漏风机。此时对于第一道过滤器,超过3pc/L,即判断为泄漏。具体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5)当大气尘浓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人工尘,过滤器上游采用人工尘作为检漏气溶胶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过滤器上游人工尘气溶胶的均匀和稳定,并应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6)采用人工尘光度计扫描法检漏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当采样探头对准被测过滤器出风面某一点静止检测时,测得透过率高于0.01%,即认为该点为漏点。
(7)进行高效过滤器效率法检漏时,在过滤器上游引入人工尘,在下游进行测试,过滤器下游采样点所处断面应实现气溶胶均匀混合,过滤效率不应低于99.99%。具体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8. 送风高效过滤器检漏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级生物安全实验中的b2类实验室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所有防护区内使用的送风高效过滤器应进行原位检漏,其余类型实验室的送风高效过滤器采用抽检。
(2)检漏方法和评价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大气尘和粒子计数器直接扫描法。
9. 气流方向检测和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目测法,在关键位置采用单丝线或用发烟装置测定气流流向。
(2)评价标准:气流流向应符合《GB 50346-2011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第5.4.2条的要求。
10. 静压差、送风量、洁净度级别、温度、相对湿度、噪声、照度等室内环境参数的检测方法和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
11. 在生物安全实验室防护区使用的排风高效过滤器单元的严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压力衰减法进行检测。
12.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进行工况验证检测,有多个运行工况时,应分别对每个工况进行工程检测,并应验证工况转换时系统的安全性,除此之外还包括系统启停、备用机组切换、备用电源切换以及电气、自控和故障报警系统的可靠性验证。
13. 竣工验收的检测可由施工单位完成,但不得以竣工验收阶段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
14. 三级和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投入使用后,应按本章要求进行每年例行的常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