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照明设计要求如下:
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主机房和辅助区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
房间名称 | 照度标准值 1x | 统一眩光值 UGR | 一般显色指数Ra | |
主 机 房 | 服务器设备区 | 500 | 22 | 80 |
网络设备区 | 500 | 22 | ||
存储设备区 | 500 | 22 | ||
辅 助 区 | 进线间 | 300 | 25 | |
监控中心 | 500 | 19 | ||
测试区 | 500 | 19 | ||
打印室 | 500 | 19 | ||
备件库 | 300 | 22 |
2. 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 17625.1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取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4.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2)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5.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6. 主机房和辅助区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7.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机房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5 1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0.5 1x。
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不应采用0类灯具;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9.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10. 技术夹层内宜设置照明,并应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