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环境要求如下:
1. 温度、相对湿度及空气含尘浓度
1.1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无特殊要求时,应根据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执行。
1.2 A级和B级主机房的空气含尘浓度,在静态条件下测试,每升空气中大于或等于0.5 μm的尘粒数应少于18000粒。
2. 噪声、电磁干扰、振动及静电
2.1 有人值守的主机房和辅助区,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65 dB(A)。
2.2 当无线电干扰频率为0.15~1000 MHz时,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无线电干扰场强不应大于126 dB。
2.3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800 A/m。
2.4 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主机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500 mm/s2。
2.5 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 kV。